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及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教助〔2025〕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在籍在校普通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和管理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档4800元/生/年,二档3700元/生/年,三档2600元/生/年,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享受资助标准为3700元/生/年。资助金发放到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有评定资格:
(一)恶意欠缴学费,未进行正常学籍注册的;
(二)上一学年和本学年评审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或因违纪行为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籍异动的(休学、保留学籍);
(四)评审学年度所修读课程不及格门数2门及以上;
(五)在校期间,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展评审,于当年年底完成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将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指标按各二级学院学生数占全校学生总人数比例分配。
第九条 原则上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学生应对应评定一档国家助学金,困难等级对应评定二档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等级对应评定三档国家助学金,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分配给各学院可推荐的名额。如符合评选条件人数不足的,可将评选名额调剂到其他的班级、年级或其他二级学院。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班级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核实学生真实情况,结合申请材料和名额确定初步人选及助学金档次,向全班公布评议结果,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学院审查。
(四)学院审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对各班级初步人选及助学金档次进行审查后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学院会议研究后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评审委员会复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会议审议,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评审过程把关不严、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和单位,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余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