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及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教助〔2025〕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籍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和管理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发放到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身份要求: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学年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成绩要求:须达到“A类”或“B类”其中一类。
A类:评审学年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评审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按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均位于前10%。
B类:评审学年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评审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按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位于10%之后,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相关成果如为集体所有,则须为项目负责人。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以上比赛不含邀请赛)。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以上比赛不含邀请赛)。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经学校审核确认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有评定资格:
(一)在校期间无故欠缴学费,未进行正常年度学籍注册的;
(二)在校期间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
(三)评审学年度第二课堂课外实践课程未完成者;
(四)评审学年度办理缓考或所修读课程有不及格的;
(五)学籍异动未满一年的(休学、保留学籍、转专业)。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展评审,于当年年底完成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将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各二级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数占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数比例分配。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胡述兆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分配给各学院可推荐的名额。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初评,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学院会议研究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汇总、预审,并组织评审委员会复审(必要时可组织申报者进行答辩),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会议审议,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对评审过程把关不严、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和单位,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余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