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09-15 09:15:26 动态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精准落实到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教发〔2019〕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及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教助〔202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不含留学生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重要依据。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胡述兆奖学金等资助的资格。

 

第二章  认定原则和机构职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实行民主评议和认定审核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级工作机制。

(一)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相关政策宣传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学生科长、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相关政策宣传感恩诚信教育等工作。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班级困难生认定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性,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名单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及依据

第七条  认定对象具体包含以下14类:

(一)脱贫家庭学生;

(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低保边缘人口;

(五)特困供养学生;

(六)孤儿;

(七)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八)烈士子女;

(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十)残疾人子女;

(十一)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十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十三)其他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

(十四)因患罕见病加重困难家庭负担的学生。

以上14类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均应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1至11类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由学生向所属学院提交户籍所在地乡村振兴、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12至14类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但不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情况予以证明。

第九条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向学院提交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相应佐证材料,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各学院根据学生特点及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信函索证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在校期间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主观上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新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在校学生总人数的30%。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级:认定对象为1至11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学生的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1)家庭地处偏远贫困山区,以农牧业为主,只能满足基本生活;家庭地处城镇,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无固定工作;

2)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3)单亲低收入家庭或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家庭;

4)因患罕见病加重困难家庭负担的学生;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等级

1.家庭地处农村,以务农为业,收入微薄,完成学业有困难;

2.家庭地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

3.因其他原因导致。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每学期进行动态调整。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认定申请。

十四  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通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通过题班会班级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

(二)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须主动如实填写提交《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认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认定对象中第1-14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未主动申请认定的,原则上视为自愿放弃认定。

(三)班级评议

1.班级民主评议应在辅导员(班主任)主持下,全体评议小组成员参与。评议过程中严格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和依据,认真查验申请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进行评议,同时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2.评议时应确保符合条件的第1-14类学生须全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班级评议过程和结果须如实做好记录。

4.班级初步评议结果须进行公示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审核。

(四)学院审核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对班级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困难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泄露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2.公示无异议并经学院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及备案

(五)学校复核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和随机抽查复核各二级学院审核的名单,并将审核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建档备案

各学院将汇总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申请材料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班级评议公示材料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审核、公示等材料统一建档并要求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工作处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当年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

十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一)采取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困难生认定学生的个人消费及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复核。

(二)学生对学院公示的困难生认定结果有异议时,辅导员(班主任)应记录异议内容并及时报告学院,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3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和答复。

(三)学生如对学院答复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学院答复结果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组织相关学院对相关班级困难生认定工作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时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应回避。

(四)复核时发现学院、班级在困难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认定原则、“四公开”标准、工作程序和其他资助政策的情况在全校予以通报,情况严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因复核而调整认定结果或因突发情况中途申请符合困难生认定,只对调整或认定的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补充认定程序在集中认定结束后,因突发状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进行补充认定,具体程序按照本管理办法认定程序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咨询、投诉受理工作。

(一)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切实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和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变化情况。

(二)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随时对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

(三)对于核实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经发放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十八  二级学院应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积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感恩意识、自立自强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帮助他们正确面对家庭和个人目前存在的困难,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十九  二级学院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长分别作为班级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认定办法(余学院发〔2019〕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