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和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在籍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制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就业与事务处。
第六条 未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组织或从事活动。
第七条 未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校内任何用人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不予承认。
第八条 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及招聘信息,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负责酬金的统计和发放管理,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组织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使学生尽快适应工作岗位,同时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定期检查、监督校内外勤工助学的情况。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其中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和临时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充分考虑学生的安全和身份特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任何人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一般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普通劳动服务等为主。
(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安排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四)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坚持择优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的原则。
(五)学生勤工助学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和服务时长分等级确定薪酬。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请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聘用勤工助学学生。
(六)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实行一人一岗制,原则上不允许有一人多岗和一岗多人的用工状态,特殊岗位或者申请人有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说明具体事由,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设置一岗多人的按照一个岗位支付报酬。
(七)校内单位申请设置非寒暑假固定岗位,一般于每年九月十日前统一申请,九月二十日前完成审批;寒暑假固定岗位设置申请于学生放假前一个月内完成受理,放假前一周内统一审批;临时岗位设置申请不晚于用工前两天申请。
(八)校内各单位自行设置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参照本办法聘用、管理和支付酬劳,并在每学期末报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校外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校外单位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并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未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勤工俭学,因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组织者全部承担;学生私自到社会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四)校外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随时受理并发布信息。
第四章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名登记,填写《新余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提供个人申请勤工助学相关信息,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一)校内勤工助学,由校内用人单位向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申请,填写《新余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二)采取指定和自愿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初审,同意聘用后,与学生签订《新余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学生即可开始工作;用人单位也可向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序登记后视岗位需求情况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一)校外用人单位向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用人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并及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企业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报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实施,以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和帮助学生与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四)校外用人单位应派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事项,对一经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特殊岗位实施持证上岗,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五)校外用人单位须根据事先协议核发给学生相应的劳动报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相应的督促和协调的责任。
第五章 勤工助学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十五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导致学习成绩下降明显者,学校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考核淘汰制度。用人单位应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工作,凡严重违反勤工助学工作纪律,经常缺岗或长期不到岗者,给予解聘和取消该生勤工助学申请资格。用人单位应在当月末或次月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勤工助学人员调整申请,说明人员调整原因,并于次月聘用符合条件的学生充实岗位。
第十七条 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确定学生录用两周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说明。否则,经查属实,视为脱岗予以岗位淘汰,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该单位和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十八条 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告知所在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补助,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俭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和学校(勤工助学学生)双方议定,劳动报酬主要根据工作岗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工作福利等方面进行商议,相关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全部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事先核对申报,以学生就业与事务处正式审核为准。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按工作量计算均可,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则每小时劳动报酬为12元;固定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和服务时长,按月计酬360元/月。
(一)寒暑假期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岗位可适当放宽工作时间限制,每月薪酬最高不超过700元。
(二)用工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指导和考核勤工助学工作,每月学生勤工助学总工时数超过核定上限或每个岗位薪酬超过核定上限的,超出部分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未达到额定服务时间的按工资标准予以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用人单位需填写《新余学院勤工助学报酬发放登记表》,留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支付方式:
(一)校内用人单位按月制表报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制表,经审核后由财务处支付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
(二)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三)校内创收单位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须全额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其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就业与事务处、财务处联合做出调整计划,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1、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3、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二)学生的义务
1、从事校内外相关勤工助学活动时,应自觉服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
2、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介绍自己情况。
3、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协议条款。
4、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
1、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2、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提出支付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建议。
3.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2、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3、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4、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介绍本单位的有关信息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就业与事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