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及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教助〔2025〕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籍在校二年级及以上普通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学年具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和管理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发放到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评审学年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按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均位于前3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有评定资格:
(一)在校期间无故欠缴学费,未进行正常年度学籍注册的;
(二)在校期间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
(三)评选学年度第二课堂课外实践课程未完成;
(四)评审学年度所修读课程有不及格的;
(五)学籍异动未满一年的(休学、保留学籍、转专业);
(六)在校期间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展评审,于当年年底完成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将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各二级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数占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数比例分配。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胡述兆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分配给各学院可推荐的名额。如符合评选条件人数不足的,可将评选名额调剂到其他的班级、年级或其他二级学院。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初评,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学院会议研究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汇总、预审,并组织评审委员会复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会议审议,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江西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评审过程把关不严、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和单位,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余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